赤峰市城镇供热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管理第十三条有效新建房屋建筑供热系统验收合格后,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接入供热管网。既有建筑需要接入供热管网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向供热主管部门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明文件或者购房合同等有关资料,符合城镇供热专项规划和供热条件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供热企业接入供热管网。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0月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