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人民防空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人民防空经费的使用,应当接受同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