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根据防护等级和建设规模,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进行建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