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的动物防疫意识。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诊疗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职工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