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市加强动物防疫数字化建设,提升动物免疫、检疫、监测、执法监督、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数字化管理水平,实现饲养、屠宰、经营、运输、无害化处理等全链条可追溯,以及动物疫病监测、重大动物疫情和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处置、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互通与共享,推进动物防疫整体智治。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数据主管部门等单位建立健全统一、高效、兼容、便捷的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