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传染病、野生动物疫病等联防联控机制,及时相互通报信息。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