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以及其他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动物防疫相关信息录入动物防疫数字化系统。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