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一)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及其相关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二)超越审计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审计的;(三)对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报告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