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第三十五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并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