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八条有效审计机关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可以通过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固定电子数据。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审计人员将电子数据分析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