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审计机关采集被审计单位电子数据作为审计证据的,可以通过电子签名等技术手段固定电子数据。审计人员应当记录电子数据的采集和处理过程。

审计人员将电子数据分析结果作为审计证据的,应当进行必要的核实。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