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本市建立健全常态化审计数据报送机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通过接口调用、批量数据使用或者其他安全可靠的方式定期向审计机关报送相关数据。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单位协同开展数据归集和整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