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四条有效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一)办理紧急事项的;(二)被审计单位涉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有关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