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三个工作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遇有下列特殊情况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一)办理紧急事项的;

(二)被审计单位涉嫌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料,转移、隐匿有关资产或者串通提供伪证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有其他特殊情况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