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条例/第四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审计机关统一管理市、区县(自治县)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编制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相关单位的意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