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干预审计工作的行为,应当全面、如实登记并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

审计机关应当将干预审计情况载入审计项目档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