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条例/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十六条有效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制度。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对干预审计工作的行为,应当全面、如实登记并及时向审计机关报告。审计机关应当将干预审计情况载入审计项目档案。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