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劳动能力、健康状况、个人特长等情况,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专业服务、公益性劳动等公益活动,培养社会责任感。

鼓励、支持社区矫正对象自发参加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