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社区矫正对象包括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