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为社区矫正对象确定矫正小组,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负责落实相应的矫正方案。

根据需要,矫正小组可以由司法所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的人员以及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组成。矫正小组成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

社区矫正对象为女性的,矫正小组中应当有女性成员;社区矫正对象为未成年人的,矫正小组中应当有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人员;社区矫正对象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累犯或者存在重新违法犯罪风险的,矫正小组中应当有公安机关人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