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三)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行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