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发展改革、能源等部门应当完善支持新能源创新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推动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建设,引导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产学研合作,开展新能源关键技术自主创新和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