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能源发展促进条例/第三章 开发利用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发展新能源电解水制氢,推动制氢关键核心技术创新,促进绿氢产业规模化发展。按照国家氢能产业标准体系建设要求,科学谋划氢能多相态储运通道,形成多元化储运格局。推进氢能装备研发攻关,优化布局加氢基础设施,拓展氢能在交通、发电、分布式供热、绿色钢铁、绿色化工等领域示范应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