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新能源发展相关规划实施情况评估。评估结果确认需要修改规划的,按照原程序办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