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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有效

侮辱、殴打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挠其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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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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