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