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从事车辆清洗、修理,以及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散落。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