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