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自治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有序、宜居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3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