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绿化工程建设未经过绿化设计审查备案或者未按照绿化设计方案实施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造成绿化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林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砍伐、采挖、移植、毁坏乔木大树、护村林、景观林、龙山龙树的,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砍伐、采挖、移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林木,可以处砍伐、采挖、移植、毁坏林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