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古村落、古建筑、名胜古迹、特色村寨和乡村风貌等保护,加强绿化规划建设区域内的护村林、景观林的保护以及村寨居民崇敬自然、传承文化共同视为龙山龙树的山林和树木的保护,保持乡村自然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和完整性,促进人文景观与自然景观有机融合。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