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乡村绿化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绿化新增的林地需划入生态公益林的,由自治州、县(市)林业和草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区划界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