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各绿化责任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绿化管理养护的需要,建立管护队伍、配备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

县(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护林员管理制度,将乡村绿化管护工作纳入护林员的职责范围。

地方法规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