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海绵城市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管第二十七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情况开展效果评估,为海绵城市建设与管理提供科学支持。海绵城市设施维护责任人应当定期对设施进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鼓励引入第三方机构定期评估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状况,相关信息纳入海绵城市信息管理系统。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