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指标要求。

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设置海绵城市专篇。

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应当对海绵城市专篇内容进行审查,未达到海绵城市技术标准和规范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

地方法规 · 龙岩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