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条有效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伤人犬只送至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机构进行狂犬病抗体检测,不得隐匿、转移犬只。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