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长乐区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不适用于军用犬、警用犬、服务犬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的犬只管理。

地方法规 ·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