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财政政策措施的审查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台事关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财政政策措施,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