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开展预算审查监督。政府以及有关预算部门、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