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七章 审计监督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时,审计机关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被审计部门、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