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时,审计机关应当派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被审计部门、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