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五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草案的三十日前,将上一年度本级决算草案送交本级人大财经委进行初步审查;未设立人大财经委的,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