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本级决算草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审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