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的重点包括: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安排是否符合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预算安排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编制是否完整,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六)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
(七)预算安排举借的债务是否合法、合理,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