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草案应当按照规定细化,并作出以下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照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企业、单位,说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年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到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

(四)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保险项目编制,反映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统筹、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