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应当加强与本级人大财经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沟通,就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收支政策、支出重点等听取意见,及时报告预算编制工作进展情况。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