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编制预算,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应当纳入预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