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