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