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蓄水、提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渠道;

(二)倾倒、堆放垃圾、渣土、砂石料、秸秆、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