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护与利用第二十九条有效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蓄水、提水、引水、放水、截流、堵塞渠道;(二)倾倒、堆放垃圾、渣土、砂石料、秸秆、杂物或者掩埋污染水体的物体。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