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水利工程管理单位限期整改。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安全运行责任制度,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加强对水利工程设施、设备的观测、监测、检查、巡查和维护,完善技术档案,规范操作规程,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