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第二十四条有效水利工程应当按照批准的供水用途和计划供水。确需改变用途和扩大供水量的,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以核定的准许收入为基础,综合考虑农业、非农业用水状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制定农业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其中水力发电用水和生态用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