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运行第二十二条有效水库(水电站)大坝、水闸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对水库(水电站)大坝、水闸进行安全鉴定。鉴定为病险工程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堤防、渡槽、高填方渠道、重要淤地坝等涉及公共安全的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定期安全鉴定和病险工程除险加固参照前款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