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税务机关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加强对有关税收保障和服务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税收保障和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税收保障和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